严明规矩、强化监督——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

讲师:晏世乐 发布日期:08-22 浏览量:380


严明规矩、强化监督

——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解读

授课老师:晏世乐







【授课方式】

课堂讲授、案例分析、讨论练习、实景体验、选边辩论、心理测验、游戏参与等。



【授课时间】

0.5—1天,5—6小时/天。

【课程大纲】(课程大纲仅为课程部分内容纲要,具体内容见课程讲义;会根据授

课对象,适当调整授课内容。)

课前达成共识,确保培训效果:学习为己、学乐精神、空杯思想、学以致用。

一、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的概况

二、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的出台背景

(一)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。

(二)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,是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

化的必然要求。

(三)之前,国家层面没有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、处分的程序

等作出专门规定。

(四)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

情况,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。

三、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的总体思路

(一)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。

(二)坚持依法处分原则,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、国家规定,细化

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,对处分的程序、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。

(三)坚持问题导向,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,明确底线红

线,推进标本兼治、系统治理。【案例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专

项巡视结果。

四、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的主要内容

(一)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。

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党管干部原则。给予国有

企业管理人员处分,坚持公正公平,集体讨论决定;坚持宽严相济,惩戒与教育相结合

;坚持法治原则,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,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

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
(二)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。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。规

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、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

给予处分。国家对违法的金融、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,同时适用



(三)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。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

,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。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,将“三个区

分开来”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。

(四)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。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

问题,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,并明

确相应的处分。

(五)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。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

复核申诉、纠正纠偏等制度,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。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

应的法律责任。

五、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(7章52条)全文逐条解读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:出台目的。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,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

员的监督。

第二条:适用范围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。

第三条:处分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目的。

第四条: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。【解读】集体讨论决定:坚持民主集中制。

第五条:整合优化监督资源。

第六条:处分工作的基本要求。【解读】“二十四字”工作方针:事实清楚是定性处

理的基础,证据确凿是认定事实的前提,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关键,处理恰当是结果

和目的,程序合法、手续完备是处理恰当的程序保证。

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

第七条:处分的种类。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。【解读】与《政

务处分法》规定的政务处分种类保持了一致。

第八条:处分的期间。警告,6个月;记过,12个月;记大过,18个月;降级、撤

职,24个月。

第九条: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处分。

第十条:集体违法和共同违法的处分。【案例】“史上最肥科级单位”。

第十一条:从轻、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。【解读】从轻VS减轻。三个区分开来。

第十二条:免予、不予处分的情形。

第十三条: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。【案例】“攻守同盟”。

第十四条:处分的后果。

第十五条:违法财物等利益的处理。

第十六条:退休不能逃避法律责任。【解读】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。

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

第十七条:思想政治类违法行为的处分。【案例】任志强。【建议】不要糊里糊涂

助纣为虐。

第十八条:决策类违法行为的处分。【论证】“除非火烧眉毛,先民主”VS“除非违

法,坚决执行!”

第十九条:以权谋私类违法行为的处分。【解读】贪污受贿的后果。

第二十条:薪资、福利、待遇类违法行为的处分。【案例】光明建发集团公款大吃

大喝。

第二十一条:谋取私利类违法行为的处分。【案例】利用企业内幕信息。

第二十二条:侵犯社会利益类违法行为的处分。【案例】“下跪式窗口”。

第二十三条:国有资产流失类违法行为的处分。【解读】力出一孔。【案例】违反

规定进行关联交易。

第二十四条:金融类违法行为的处分。【案例】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。

第二十五条:其他不良后果类违法行为的处分。【案例】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

付农民工工资。【解读】生产安全事故:墨菲定律。

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

程序公正→实体公正!【案例】罗尔斯《正义论》分蛋糕。

第二十六条:处分工作的承办部门。

第二十七条:调查、处理的程序。

第二十八条:特殊情况商请监察机关。

第二十九条:作出处分决定的时限。

第三十条:处分决定书所载事项。

第三十一条: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。

第三十二条:刑事责任、行政处罚的处分。

第三十三条: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的处分。

第三十四条:立案调查期间相关规定。

第三十五条:恢复名誉、消除不良影响。

第三十六条:处分的落实。

第三十七条:处分解除相关规定。

第五章 复核、申诉

第三十八条:申请复核和复核决定。

第三十九条:申诉及处理。

第四十条:复核、申诉相关规定。

第四十一条:主动纠错和监察建议。

第四十二条:复核申诉的撤销。

第四十三条:复核申诉的变更。





第四十四条:复核申诉的维持。

第四十五条:撤销、变更的后果。

第六章 法律责任

第四十六条: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法律责任。

第四十七条:拒不执行、阻碍调查、打击报复、诬告陷害等情形的法律责任。

第四十八条: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。

第四十九条:刑事责任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五十条:金融、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殊规定。

第五十一条:过往案件的处理。

第五十二条:施行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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